融资工具是指在融资过程中产生的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
  早期的信用是利用口头承诺的方式进行的,这种口头承诺局限性很大,毁约风险也大,于是人们通过书面证明来确认双方的信用关系。它记载着融资活动的金额、期限、价格(或利息)等,对债权债务双方具有法律约束效力。这种书面凭证反映了一定的信用关系,融通了贷借双方的货币余缺,因此融资工具也可称为“信用工具”或“金融工具”。
  融资工具可以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1、按融资工具的流动性(可接受性)可划分为具有完全流动性的融资工具和具有有限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前者指的是钞票和活期存款,它们在公众之中已取得普遍接受的资格。后者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流通转让被人接受的融资工具,如商业票据,存款凭证、股票、债券等。
  2、按发行者的性质可划分为直接证券与间接证券。直接证券是指由工商企业、政府或个人所发行或签署的股票、债券、国库券、公债、抵押契约、借款合同等凭证,间接证券是由金融中介机构所发行的钞票,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人寿保险单等。
  3、按偿还期限的长短可划分为短期融资工具与长期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工具指期限在一年以下的信用凭证。如商业票据、银行票据、短期国库券、支票、信用卡等,长期融资工具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信用凭证,如公债、股票、抵押契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