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A协会发表报告称,亚洲地区在以非优先认股方式批股方面的监管规例较为宽松,令少数股东股权被摊薄。报告显示,在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及泰国,并无就以非优先认股方式批股的股份数目设置累计上限,英国则规定於是三年期内以此类方式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本的7.5%。

CFA考试,高顿金融分析师
 
  报告中亦显示,亚洲投资者普遍不清楚上市公司所批股所得的资金用途,有关承配人及成配人选择程序的资料也不充分。报告分析2012年的数据显示,香港71%的股票配售案均有超过六名承配人,反映股东仅对承配人的身份有基本的了解。
 
  CFA协会亚太区资本市场政策总监范莲(Padma Venkat)表示,「少数股东在公司寻求其放弃优先认股权时,需审慎。此类授权意义重大,因为多次以非优先认股方式批股可能大幅摊薄股东的持股比重及相应权益。」
 
  范莲继续称,「股东在同意此类授权,应了解批股背後的各方面关键议题,包括批股原因是否充分,对自身所持股份价值及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批股程序的透明度,以及其他集资方案的可行性等。」